作者:邹薇 主题类号:F11理论经济学 【 文献号 】1-353 【原文出处】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原刊期号】200001 【原刊页号】49~55 【分 类 号】F11 【分 类 名】理论经济学 【复印期号】200004 【 标 题 】腐败行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英文标题】Political Economy Approach to Corruption ZOU Wei Wuhan University Business School,,Wuhan 430072,Hubei,China ZOU Wei (1969— ) , female, Doctor, Associate professor,Wuhan University Business School, majoring in developmenteconomics and macroeconomics. 【 作 者 】邹薇 【作者简介】邹薇,武汉大学 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邹薇(1969—),女,湖北荆州人,武汉大学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发展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研究。 【内容提要】腐败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腐败活动是源于既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下,腐败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的一种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彻底的反腐败应该是一场长期的、全面的制度性的努力,即通过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改变腐败活动的成本收益状况,把腐败活动的私人总收益降低到最小,并把惩治腐败的社会总损失降低到最小。 【英文摘要】Corruption is a complicated institutional phenomenon, andalso a special economic phenomenon. In the given social,political and economic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corruptionstems from a rational choice when there are significantdifferences between private and social benefit, private andsocial costs.We conclude that thorough anti-corruption shouldbe a series of long-run institutional efforts.It is necessaryto change the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corruption, minimizethe expected private benefit of corruption,and also minimizethe total social loss of anti- corruption throughinstitutional change or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social,political,economic and legal structure. 【关 键 词】腐败行为/政治经济学分析/制度性努力 corruption/political economic analysis / institutionalefforts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F 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 5374(2000)01—0049—07 引言 腐败不是个别的违法越轨行为,而是一种带有相当普遍性的制度现象,是制度非均衡和政府失败的一个表征。一方面,许多国家的政府干预把宏大的发展计划强加给市场体系,原本就发育不全的市场机制不仅没有得到疏通和修补,反而频频遭到阻碍与扭曲,无法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状态。结果,经济行为主体转而投资于非市场活动,试图把政府在市场体系中设置的人为障碍变成排他性的私人通道。这就意味着,人为的干预措施具有了很高的垄断性经济价值,权力持有人能够轻易地把权力衍生为无形资本,以牟取暴利。另一方面,在市场途径受到障碍,而非市场途径反而有可能实现更高效应的情形下,正当的市场经济行为往往遭到冷遇,公平和正义退而成为经济生活的陪衬,许多可以由市场途径解决的问题也就诉诸非市场途径了。这就像“劣币驱逐良币”一样,在客观上诱使人们在每个管理层次上,利用哪怕是很小的权力,把正常的公务变成租金的来源,无形中,非市场盈 利渠道越来越多。由此可见,腐败是在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的缝隙中产生和蔓延的制度性行为。不仅如此,腐败的干扰进一步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加剧了市场失败,政府于是更多地进行干预,这又造成更多的腐败机会,结果“市场失败—政府干预—腐败—市场失败—政府失败”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这无疑使得反腐败的任务变得更加艰巨了。 纵观古今中外,反腐败是一切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每个政府都试图消除蛀蚀其统治基础的腐败行为。但是,为什么腐败往往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呢?原因之一是把腐败等同于一般性犯罪行为,单纯强调酷刑严惩,而没有建立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组织安排。从中国封建社会典籍中即可看到,即使流放、处决、凌迟、族诛之类的酷刑都没有能遏制腐败的势头。这是因为腐败有极大的隐蔽性、连带性和普遍性,许多官员有意庇护,致使发现腐败的概率很低,定罪和施行惩罚的概率更低,严厉的刑法在大多数场合成了一纸空文。原因之二是把腐败仅仅当作一种社会风气现象。把腐败的根治寄望于道德净化运动是不可能奏效的。事实表明,腐败之所以长期泛滥,并不是由于政府有意容忍或助长它,而是由于政府没有把握住腐败的症结所在。本文的分析表明,彻底的反腐败应该是一场长期的、全面的制度性的努力,即通过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改变腐败活动的成本收益状况,以求把腐败活动的私人总收益降低到最小,并把惩治腐败的社会总损失降低到最小,使得所有人通过理性的经济选择,自动地放弃腐败活动。 一、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腐败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因此适合于经济学的规范分析。运用经济学常规的选择分析,当某人从事腐败活动的效用超过他把时间及其它资源用于从事其它活动所能带来的效用时,他就会从事腐败活动。这就是说,某些官员因腐败而犯罪,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某些国家之所以腐败泛滥,也不是由于这些国家的国民喜好此道,而是由于在既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下,腐败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以致腐败成了一种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 (一)腐败的私人成本与收益分析 人们在从事政治或经济活动时,都要考虑到其私人所能得到的效用。这个效用不仅包括他们从当前职业上既得的各种有形的经济利益和无形的精神满足,还包括各种预期利益的贴现值,如利润分成、权力、晋级加薪、提升职位的预期等。如果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则没有任何外在性。因为每个人若是从事正当合法的活动,就能得到全部市场利益,而若是他从事腐败活动,他也必须承担全部市场成本。在这种情形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是一致的,遵纪守法、履行职责能够带来与职位相称的报酬,相反地,腐败贪污一旦查处,就会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成本,即使侥幸没有查处,当事人也不可能从中得到任何额外好处。因此,理性的选择是正当合法地执行公职。 但是,在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并非完全竞争,或者在阶层式的行政与经济组织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时,每个人即使恪尽职守,清廉奉公,也得不到由此带来的全部收益;反过来,即使他贪污腐败,也不会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即每个人在公职上的行为的私人成本与收益可能大大偏离社会成本与收益。然而,从经济理性出发,每个人决策的依据只是私人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一项行为即使可能提高社会收益,只要其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也就不会有人愿意尝试;而另一些行为尽管可能危害社会利益,只要其私人收益足以超过私人成本,就总会有人哪怕冒风险也愿意去做。腐败行为就是在这种逻辑下作出的一种选择。 每个公职人员在行为之时,都会或明显或隐含地把他从公职上正当的既得收益与腐败受贿所可能得到的预期收益相比较。 既得利益(用E表示)即有公职所能享受的全部效用,而如果他在公职上从事腐败活动,他主观上预期劣迹不会被发现的概率为P, 并且可以在得到既得利益的同时,还得到腐败租金(用B表示),由此腐败出现的必要条件是: E[,0]≤(B+E[,0])(1-P[,0]) (1) 但是,腐败是否会被查处以及怎样被查处,并不是由私人主观决定的,而是由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安排所决定的。设在既定制度框架下腐败被查处的实际(客观)概率为P[,1](0〈P[,0]〈P[,1]〈1), 被查处者将被调离公职或降职处理,他在此后替代性的其它职业中的能得到的收益设为 E[,1],同时被查处者还可能受到罚款、审批、监禁、社会歧视、舆论谴责、丧失名誉等经济、法律与道德上的制裁,这是对私人收益的一个扣除(用U表示)。那么腐败出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是: E[,0]≤(B+E[,0])(1-P[,1])+P[,1](E[,1]-U) (2) 将这个式子略作变形可得: 1 (E[,0]-E[ ,1])+U≤B(───-1) (3) P[,1]
其中P[,0],P[,E]〉0,P[,oo]〉0。这里把时间不列为P(O,E )的直接变量,即是假定在任何时间被抓获的概率仅仅取决于在该时刻的腐败程度,政府当局没有制度记忆或者有某种其他约束使之不能根据以往的腐败状况来配置其执法资源。其实即使放松这一假定,也丝毫不会影响本模式的基本点,只不过会增加一些技术上的复杂性罢了。 现在腐败者的目标很清楚,即在(5)的约束下使(4)最大化,容易看到O是个常数。而由于O是个常数,(5 )式变成了一个线性微分方程,其解为:G(t)=1-e[-pt]。又因为G(t)是下限为0的累积密度函数,G(0)=0,代回(1)式,再积分可得: U(O)-Y-P(O,E)F Y V(O,E)=────────────+── (6) r+P(O,E) r